●鞋類商品自購買之日起實行“三包”期限:皮鞋三個月,膠鞋、旅游鞋兩個月,合成革、塑料鞋、布鞋一個月,童鞋類半個月。
●“三包”期限內各類鞋因質量出現下列情況,經營者分別包修、包換、包退:斷跟、掉跟、開線、掉漆、輕微開膠、壞拉鏈等免費修理,修理期為一周,“三包”期限內不能修復的做調換處理;“三包”期限內再次返修應視具體情況做一次性處理,按鞋價的10%至30%給予消費者適當的經濟補償或予以調換、退貨;鞋底斷裂、嚴重開膠、鞋面皮革斷裂的或售出一周內發生嚴重掉漆、掉皮的,應予調換、退貨。
●下列情況不實行“三包”:無購鞋“三包”卡或銷售憑證;超過規定期限;已標明降價銷售的“處理品”;消費者自行修理或人為損壞的。